坚持民主集中制
民主集中制是马列主义建党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。中国共产党创建时就接受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。之后,1927年6月1日,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《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》明确规定:“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”,使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得到了党规党法的保证。
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。1945年,抗日战争接近全面胜利,抗日革命根据地不断扩大,民心所向,形势对党有利。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指出:“民主的集中制,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。”这个原则精神贯穿在整个党的章程之中。此外,在具体条文规定上,民主方面的内容有所增加,集中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更具体、严格。
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,在总纲中明确阐述了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大意义,在具体制度规定上增加了新的内容,特别强调发扬民主,重视党员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者的监督。1957年毛泽东在《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》中,完成了对民主集中制的哲学概括,提出:“在人民内部,民主是对集中而言,自由是对纪律而言。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……不可以没有自由,也不可以没有纪律;不可以没有民主,也不可以没有集中。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,自由和纪律的统一,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。在这个制度下,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;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。”
为适应改革开放时期执政党扩大党内民主,实现党内生活民主化的需要,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,对民主集中制作了新的规定:“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,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。它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。”为保证民主集中制切实得以实行,党中央的组织体制由主席制变革为书记制,健全了党的纪律。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与领导制度。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民主集中制还是实现党的科学决策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保证。1990年3月,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《决定》指出:“党委在决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充分发扬民主,认真倾听不同意见,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”,使党的科学决策有了制度的保证。
总之,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路线的核心,作为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律,直接关系到党的兴衰,关系到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成败。(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 张静)